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考生须知,监考、巡视人员守则,违纪处理规定,收费依据
发布日期:
2008-08-22
考生须知 第十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知晓并遵守以下规定: (一)必须持本人身份证件(身份证、军人证、外籍人士可持护照)和准考证入场,两证缺一者不得参加考试。 (二)可以携带、使用不带汉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。 (三)所带提包、书籍和资料等须存放在指定地点,关闭通讯及电子工具。 (四)开考后迟到30分钟不得入场,开考后30分钟以后方可退场。 (五)考试过程中,出现机器或网络故障,应举手请考场监考人员解决,不得自行处置,否则后果自负。 (六)不得故意关机或自行重新启动计算机,违反者责令离开考场,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。 (七)考试期间必须保持安静,禁止吸烟,不得将摄像头移至盲区、不得交头接耳、窥视他人屏幕,不得使用通讯工具等禁止带入考场的电子设备,不得借用他人计算器,不得抄录或复制考试内容,不得自带、使用软盘、优盘等存储设备,违反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、责令退出考场和作弊处理。 (八)找人代考者,按作弊处理,责令替考者离开考场,假证件予以没收。 (九)以虚假资料骗取免考及违反考生须知有关规定的,取消考试成绩、按作弊处理。 (十)必须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,严格遵守考场纪律。对不服从监考人员管教,扰乱考场秩序的,按作弊处理,情节严重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论处。 (十一)考试时,考生必须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答题,输入的身份证号必须与报名时一致。答题完毕可手动按交卷按钮或时间到由计算机收卷,交卷后不可撤回,考生必须立即退场,已退场考生不得重返考场,提前结束考试退场者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、喧哗。 (十二)准考证号、考试日期、场次由计算机自动编排生成,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考点改变考试日期和考试场次。 (十三)考生应按规定交纳考试费,缺考者考试费一律不退。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一条 监考和管理人员应由责任心和纪律观念强、业务熟练、热心为考生服务的人员担任,必须经省财政厅培训合格后上岗。监考人员应遵守以下规则: (一)考前2天完成网络、设备的检查调试和杀毒工作,保证网络畅通、设备运行正常。 (二)严格审查报考人员资格和报名信息的正确性。 (三)应当配带监考标志,在开考前1小时到达考试现场,完成各项准备工作。 (四)于开考前40分钟组织考生有序入场,并完成以下工作: 1、监督考生将所携带的物品放在考场指定的存放处; 2、拍照; 3、要求考生将本人身份证件、准考证摆放在桌子右上方; 4、公布监考人员姓名,接受考生监督; 5、向考生宣读《考场规则》及《违规违纪处理规定》。 (五)在考试开始后,应当逐个检查考生的准考证号、座位号是否一致;考生的姓名、准考证和身份证是否一致;考生本人与屏幕显示资料是否一致,发现冒名顶替者,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以作弊处理。 (六)不得宣读试题,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,不得向考生解答试题或暗示题意,也不得与考生私下交谈。 (七)考生机器发生故障帮其处理时,不得帮助考生操作考试界面。 (八)有权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员进入考场,监考人员不得在考场吸烟、阅读书报和谈笑。 (九)应对考试试题、网络设置参数保密,不得复制任何与考试有关的内容及进行传播,不得帮助考生答题。 (十)发现考生临时生病影响参加考试的,应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陪同医治;对不能坚持考试的,应说服其停考。 (十一)要认真维护考场秩序,对违反规定的考生,按规定进行处置。 (十二)考试结束后按规定及时上传考试试卷。 (十三)按要求使用、保管和缴存密钥。 巡视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考试巡视工作由省或市财政部门组织,巡视人员应遵守以下守则: (一)检查考点考试准备工作是否到位; (二)检查考点监考人员是否为登记备案人员; (三)认真检查执行考场规则情况、检查监考人员守则落实情况; (四)帮助处理考试中出现的问题,并及时上报省财政厅会计处; (五)抽查考生是否同时持有身份证、准考证入场,两证不全或不符的考生不得入场; (六)检查考点管理人员是否按时到位、认真负责,监考人员是否有假公济私、通同作弊的情况,工作人员是否配备齐全,工作是否严肃认真; (七)巡视人员要廉洁自律,秉公办事,切实帮助考点做好考务工作。 违纪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生发生第四章所列属作弊行为的,取消考试成绩、按作弊处理,2年内(含2年)禁止再次参加考试。 第二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、巡视人员、考点和工作人员应认真负责,严格遵守考试工作纪律,有关人员发生违纪的,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;对考点给予停考整顿或撤销处理。 第二十六条 考点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,撤销其考点资格: (一)发生舞弊事件的; (二)随意更换设备或调整设备、网络配置,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的; (三)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; (四)不服从管理或因管理不善给考生造成损失,并造成恶劣影响的; (五)违反操作规程,经警告仍不改正的; (六)发生考题泄密的; (七)监考人员违反监考人员守则的; (八)将考点密钥转予他处使用或擅自变更考场位置的; (九)擅自更换考务和管理人员的; (十)违反考试收费标准收费的; (十一)违反教、考分设规定的; (十二)经常遭考生投诉,经调查属实的; (十三)经检查发现不适合继续承担考试任务的。 考试收费 第二十七条 考试收费执行鲁价费发〔2006〕126号核定的标准,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、会计基础、初级会计电算化每人每科收取考试费60元。